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绿罚决字[2017]第12号
案件名称:王立文滥伐林木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王立文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9日左右,王立文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辛屯村村北2015年平原造林地块内,属其个人所有的200株树木移植,其中金叶榆83株,油松117株,价值14290元。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王立文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立文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287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期限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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