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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文滥伐林木案 京兴绿罚决字[2017]第12号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网站 日期:2017-09-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绿罚决字[2017]第12号

  案件名称:王立文滥伐林木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王立文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9日左右,王立文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辛屯村村北2015年平原造林地块内,属其个人所有的200株树木移植,其中金叶榆83株,油松117株,价值14290元。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王立文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立文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287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期限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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