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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毁坏林木案 京兴绿罚决字[2017]第11号
来源: 日期:2017-09-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绿罚决字[2017]第11号

  案件名称:7.4毁坏林木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140000110071555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志高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月,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妨碍施工为由,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村村北新机场二高速路附近,属后大营村村集体所有的50棵杨树毁坏。折合立木蓄积0.93立方米,价值3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毁坏林木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即3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期限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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