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区林业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标准化,真正实现造林绿化工程由过去的粗放型管理向质量效益型管理的转变,在认真总结我区多年来工程造林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相关林业建设技术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工程立项及规划设计
第一节 工程立项
第一条 初报:各单位在每年6–7月将下一年拟实施工程项目上报区林业局。
第二条 筛选:区林业局7–8月对初报项目进行筛选。
第三条 立项:区林业局按照市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各工程项目的立项上报。
第二节 工程规划设计
第四条 国有林场造林、集体组织造林、股份制合作造林等各种经营体制的工程造林,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造林规划设计。
第五条 由区林业局组织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规划设计,经初审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规划设计以小班为单位,通过实地勘测,将造林规划设计的各项技术措施具体化。
第七条 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林种、树种、整地、造林方法、密度、苗木、抚育管理、施工顺序、时间安排、劳力安排、经费预算、病虫害防治及有关图表绘制。
现状平面图 1:500–1:25000
设计平面图 1:500–1:25000
典型设计图式 1:100-400
第八条 没有规划设计或虽有设计但未经批准的,不能组织施工。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需书面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章 建立施工组织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各项林业工程建设都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做到分工细致,责任明确。
第十条 区级以上林业工程由区里负责组织成立领导机构和工程组织实施机构;镇级林业工程由镇里负责组织成立工程领导机构和施工组织机构;各单位和村级林业工程由各单位及村里成立领导机构,明确施工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项林业工程建立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施工组织机构要形成文字材料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其归档保存。
第二节 劳动组织
第十二条 施工方式以有利于组织、方便管理、保证质量为原则。可采取专业队施工、承包施工、招标施工、组织村民出建勤工施工等多种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义务植树。镇属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当地驻军等由镇政府动员、组织。赴区、驻区、区属单位干部职工由区绿化办动员、组织。
第三章 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第一节 清理现场
第十四条 伐除现有林木。对不需要保留的林木,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取得准伐证后,方可采伐。伐后需将伐根清除干净。采用伐根嫁接更新改造技术的除外。
第十五条 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建筑物拆迁及其它地上物清理;拆迁现场要求彻底清理,达到“能栽树”的标准。
第二节 苗木准备
第十六条 造林苗木设计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对栽植的各树种、各品种苗木都要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标准。全部选用良种壮苗,通过林业植保检疫部门对苗木病虫害的安全检疫才能使用。严禁从疫区调入苗木。未经本地区中间试验鉴定的新树种、新品种苗木不能在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十七条 全部苗木都要以合同形式提前预定好,在造林前备齐。苗木以就近预定为主,以远距离预定为辅。在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本区、本镇自产的苗木。苗圃在起苗前需浇好送嫁水。
第十八条 外购苗木数量较大(高档树种千棵以上、一般树种万棵以上),应实行招标采购。
第三节 整地及基础设施准备
第十九条 除特殊需要或特殊设计外,一般造林地如高低不平,都需要平整。以有利于做畦、开沟,有利于浇水为准。
第二十条 造林地内的路渠要提前整修好。提前挖好苗木假植坑。
第二十一条 植树前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机电水配套。
第四章 组织施工
第一节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队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做到亲临现场,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及对施工的技术要求,并向具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负责现场施工的技术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要有记录,尤其是对关键的施工技术环节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施工阶段实行监理制。凡区级以上(含区级)的重点造林工程,都应实行监理制。重点做好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的控制工作,以确保造林工程顺利达标。
第二节 放线、开沟
第二十五条 放线:按施工设计要求放线。做标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画印儿,用白灰粉在地上撒出白印儿;二是插标记,用竹竿、树条、作物秸杆等标出株行距。放线定点依据小班设计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开沟:用开沟犁按放线标记开沟。凡能使用机械的地方都应用机器开沟,以利浇水和确保植树深度。沟深一般为50公分。
第三节 挖坑
第二十七条 挖坑:在不便于机械开沟的地段,可以直接挖坑。挖坑大小依照不同树种、品种的设计要求进行。坑壁上下要直,不能挖成锅底坑。在沟内挖坑依然如此。树坑内如有砖石、灰渣要客土。树坑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植树。
第四节 起苗、调运、苗木假植及苗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设计要求,先到苗圃内号苗,标出无病虫的优质苗木。然后根据规格要求进行起苗。起出的苗木主侧根不能低于设计要求的长度,苗木根系应保存完好,无劈裂根,无折断根。
第二十九条 苗干部分需按设计要求进行修剪或整理;落叶乔木须修枝打顶尖。
第三十条 苗木调运:中远途运输的裸根苗木,在装车前根部要蘸泥浆。苗木装车后要用苫布苫好。常绿树要带土球,并用蒲包或草袋包好。苗木运到工地后必须要验收核对数量和质量。要确定专人对运到工地的苗木数量、质量进行认真检验和签收,填写收苗清单,做到手续齐全。
第三十一条 苗木假植:苗木运到工地后,凡当时不能栽植的,应立即安排假植。将苗木放入假植坑内分层用湿土将苗根盖严,栽苗时随取随栽。如有条件,可将苗根放在水中假植。在水中假植一定将水浸泡过苗木根部。浸泡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三十二条 苗木处理:栽植前用ABT6号生根粉50PPM 液处理苗木根部,有利于苗木生根,提高成活率。对在运输过程中损伤的苗木根系进行修剪,剪出新断面,以利愈合。
第五节 栽植
第三十三条 做好各项充分准备工作才能进行栽植。栽植应选择有利于成活的最佳时间,要集中人力,有条不紊地进行。常规植树不能违背农时季节栽植。栽植进度要与浇水进度协调起来。
第三十四条 苗木栽植的深浅要适宜。根系放入坑内要舒展,埋土要与根系接触紧密,分层踩实。在踩实的同时要将苗木扶直。没有开沟直接挖坑的,栽完后应做好畦或水盆,以利浇水。
第三十五条 沙地造林要大力推广衬膜、覆膜、管道灌水等抗旱节水技术。
第六节 浇水、扶直、涂白
第三十六条 浇水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到随栽随浇,浇到浇透。浇完第一水后,把倒、歪的苗木及时培土扶直。大规格的常绿树须做支架保护。一周后浇第二遍水,栽完后第四周浇完第三遍水,进行封埯保墒,后视土壤墒情决定是否浇水。大风后及时扶直、培土保护。
第三十七条 对栽好的乔木苗均需树干涂白,涂白高度为1.2-1.4米。
第五章 栽后管护
第一节 建立管护机制
第三十八条 各林权主管部门必须及时落实造林后的经营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租赁、股份制或阶段性承包等专群结合的管护形式,确定经营及管护主体,以合同形式明确责、权、利,并要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立护林防火检查制度。配备专职护林员负责林木管护工作。
第二节 林木抚育管理
第四十条 新造林实行三年管护跟踪制度。确保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四十一条 林地早春应浇返青水,时间在三月底之前。冬季来临,应浇越冬水。时间在十一月底之前。特殊干旱情况下应及时给林木浇水。
第四十二条 林木修枝抚育要在树木休眠期进行。剪去竞争枝、病虫枝、林下无效枝。
第四十三条 林地内要及时安排锄草,防止出现草荒。
第四十四条 林地发生病虫为害,要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防治。做到治早、治小、治了,不使成灾。
第四十五条 有条件的,提倡在林下间作瓜、菜、豆、草等作物。严禁在林下间作向日葵、玉米等高杆作物。
第六章 林业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以区、镇林业职能部门为单位,建立各项林业工程档案。档案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做到有专档专柜,分类存放。档案力求制作规范。收集入档材料力求及时、真实、准确。
第四十七条 造林工程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造林规划设计文本、图表;整地方式和标准;林种、造林树种、品种;造林立地条件;造林方法及密度;种苗来源、规格及保湿措施;抚育管理;病虫防治;造林施工单位、施工日期;施工组织管理;检查验收情况;林地权属;资金投入情况;营林机制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林业工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四十九条 为确保造林质量,造林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各环节作业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后,区林业局根据造林施工设计书内容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自查验收;而后,申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和核查。自查结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查和核查结果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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